从2009年10月1号开始,新《保险法》正式实施。新《保险法》有关条例规定,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我公司的权利义务。也就是说,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,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,避免了因未及时过户造成出险后无法索赔的情况。
新《保险法》法还有规定,即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,被我公司应及时通知我公司办理过户变更手续,保险公司可依据危险程度增加情况增收保费或解除合同,否则,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,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。什么是危险程度增加呢?比如原本是私家车,转让后被用作营运车,这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一种情况。这类车主应当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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